文/陳嘉儀
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法案對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等作出針對性規(guī)范。立法是時代的回響,面對頻繁發(fā)生的“大數據殺熟”亂象,法案直擊用戶關切,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等,將歧視性算法技術關進了法律的籠子里。
現今所說的“大數據殺熟”,一般是指互聯網廠商利用大數據技術,通過算法分析處理收集到的用戶信息并作出數據畫像,對價格不敏感者特別是熟客施行同物不同價的價格歧視政策,以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現象在酒店,機票,電影平臺尤其是在在線旅游平臺較為普遍,近些年來攜程、美團等平臺都陷入過此類案件糾紛。使用不同級別的賬號購買同場電影票,其價格會有明顯差異;點外賣時平臺會員的訂餐配送費比非會員的高出一截;甚至在使用不同系統(tǒng)的手機購買某一類APP會員時,其價格也會不同。
劉易斯·芒福德認為技術是中立存在的,他認為技術只是人類文化中的一個元素,它起作用的好壞取決于社會集團對其的利用。大數據算法作為一項技術,本身并沒有錯,它是處處透著冰冷還是盈滿溫情,取決于設計和使用大數據的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勃興,大數據技術早已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角落。例如在醫(yī)療方面,醫(yī)生可以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實時監(jiān)測病人的各項身體指數加以分析,制定出最合適的治療方案;在交通領域,將天氣數據、城市實時交通數據等結合起來則有助于優(yōu)化交通通行情況。從這個角度來看,大數據技術切實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然而有些商家卻利欲熏心,將本應基于算法的個性化推送打造成了基于歧視性算法的“差異化服務”,依據用戶畫像和消費習慣進行精準溢價,使消費者淪為算法的獵物。將造福于民的技術用成了“殺熟”的利器,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必然會擾亂健康的市場秩序。
“大數據殺熟”對于商家來說看似只是牟小利,對于消費者而言卻是實打實的價格欺詐。表面上看,“大數據殺熟”是不良商家對技術濫用的結果,而背后則隱藏著,商家對于消費者合法權利的蔑視,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褻瀆。有關專家表示,“大數據殺熟”已經在兩個階段涉嫌違法:一是在用戶個人信息收集階段,涉嫌違法收集個人信息;二是在“殺熟”實施階段,涉嫌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往“殺熟”現象的猖獗,除了與商家為謀取經濟利益不擇手段有關,也與具體法律條文的缺失分不開關系。而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對“大數據殺熟”等侵權亂象做出了精準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消費者維權真正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倒逼著企業(yè)合法經營,打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消費環(huán)境。
大數據技術應造福于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是整治“大數據殺熟”亂象的必要之舉,只有把技術關進法律的籠子,才能更好地利用技術捍衛(wèi)消費者權益,營造良好的網絡價格市場,推動我國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責編:陶妞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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